苏州大学学生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条例

 

苏大委 [2006] 26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学生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条例》的通知

各党委、工委,各院(系)、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学生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条例》业经校九届党委第151次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学生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条例

                         中共苏州大学委员会
                          苏   州   大   学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八日


苏州大学学生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江苏省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苏发[2005]21号)和《苏州大学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苏大委[2002]60号)的精神,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工作,促进队伍建设,现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工作干部队伍是我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我校学生工作干部队伍由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兼职学生工作干部(包括业务教师、机关工作人员或在读高年级研究生等)、返聘的退休人员等三部分成员构成。
  第三条 我校学生工作干部队伍建设,要坚持德才兼备和专兼职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四条 专职学生工作干部是指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学校学生工作干部队伍的骨干。专职学生工作干部总体上按在校全日制学生人数的 1:200左右配备,原则上保证每个年级至少有一名专职学生工作干部。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原则上从优秀的研究生中选留。
  第五条 专职学生工作干部聘用条件。
  1、具有优良的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一般应是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
  2、在大学本科或研究生学习期间具有班级以上社会工作或一年以上社团工作的经历,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3、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和优良的道德修养。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乐于奉献,不计个人得失,能起先锋模范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群众基础。
  4、具有良好的个人形象,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个人心理品格。
  第六条 兼职学生工作干部的聘用条件。
  思想作风好,能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以正确思想影响学生,言传身教,教书育人;有一定的管理工作能力;热爱学生工作,有奉献精神。
  第七条 聘用退休同志担任学生工作干部的基本条件。
  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能贯彻并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人师表;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本人自愿。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八条 专职学生工作干部聘用程序。
  1、公布招聘。根据岗位设置的需要,用人院系将留人指标报人事处和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同意后,由人事处公布招聘信息。
  2、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对应聘者组织笔试(基础理论),在此基础上按相应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组成考评组进行面试,然后按一定比例确定入选人员;最后由院系和相关部门确定选留人员。
  3、公示。通过校园网、公告栏进行公示,听取意见。
  4、聘用和上岗培训。
  第九条 兼职学生工作干部的聘用程序。
  1、各用人院系公布用人岗位,业务教师、机关工作人员或在读高年级研究生提出申请。
  2、由院系办公会议审核,合格者与院系行政负责人签署聘用协议,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条 聘用退休同志担任学生工作干部的程序。
  各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将拟聘用人数报人事处和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同意后,由本人报名,各院系聘用,报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专职学生工作干部是学校学生工作干部队伍的骨干,应在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等方面承担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任务。同时承担“两课”教学任务,并积极开展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兼职班主任要全面负责所任班级的管理和学生教育工作。退休同志要发挥政治优势、时间优势和经验优势,在管理班级的同时,与大学生广泛交流思想,沟通信息,承担相应的院系学生工作的职责。

  第五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二条 加强学生工作干部的培养工作,是加强学生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的关键。按照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
  1、对新选留的专职学生工作干部,由校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2、积极安排专职学生工作干部脱产和半脱产培训和在职培训,提高其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积极鼓励专职学生工作干部进修学习和攻读学位,提高他们的学历、学位层次。
  3、除暑期社会实践外,学校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组织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外出考察、交流,学习兄弟院校的先进经验,促进高校之间的交流学习。
  4、设立苏州大学“思想政治工作理论与实践研究”科研基金,鼓励专职学生工作干部从事科研工作,每两年集中出版一期学生工作理论研究增刊或论文集。

  第六章 考核评估和流动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和完善专职学生工作干部的工作条例和考核机制,每年对专职学生工作干部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专职学生工作干部的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第十四条 逐步建立专职学生工作干部的合理流动和转岗机制。把专职学生工作干部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学生工作干部工作经历,根据本人的条件和意愿,也可向教学、科研岗位输送。专职学生工作干部转岗,必须经过学生 工作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

  第七章 工作待遇
  第十五条 专职学生工作干部的待遇。
  1、专职学生工作干部是教师队伍的一员,列入教师编制。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以学校相关文件为依据,纳入学校专任教师培训计划,按专任教师同等处理。
  2、经学校年度考核优秀者,工作满4年的本科生和工作满1年的硕士研究生可以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通讯费由院系每月补贴50元。
  4、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奖励基金,每年进行一次专职学生工作干部的评优,对评出的优秀专职学生工作干部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兼职班主任的待遇。
  1、兼职班主任工作是教师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评价教师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兼职班主任工作优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每两年进行一次兼职班主任的评优工作,对评出的优秀兼职班主任给予奖励。
  3、教师兼任班主任的工作量计入本人工作业绩。
  4、兼职班主任的通讯费由院系每月补贴50元。
  5、鼓励机关工作人员担任班主任工作。机关工作人员兼任班主任的经历及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评聘、干部任用的重要条件。
  第十七条 退休同志担任学生工作干部的待遇。
  1、参与专兼职学生工作干部的评奖评优工作。
  2、在学校评选优秀退休工作人员时予以优先考虑。
  3、退休同志担任学生工作干部的津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班主任津贴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提高。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若学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