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 为落实国家关于精准资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近日,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印发了《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暂行办法》(见附件),对在江苏省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开展还款救助工作。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还款救助适用对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获贷学生;符合条件的已毕业借款学生。 二、还款救助申请条件: 在江苏省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在还款期内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可以申请还款救助。 (一)借款学生死亡。需凭死亡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借款学生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全部丧失劳动力的,需凭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医院,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鉴定证明。被评定为一级或者二级残疾的,需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借款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后恢复重建确有困难。需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采取救助之后,家庭恢复重建仍有困难的证明,证明中应详细列示家庭成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四)借款学生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凭当地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五)经审核确认的其他符合还款救助情形的借款学生。 三、还款救助申请程序: 还款救助由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自愿申请。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本科毕业生向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救助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研究生毕业生向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提交救助申请。由本人(或共同借款人)持居民身份证、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现场填写《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审批表》并上交相关材料。 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学生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交救助申请。由本人(或共同借款人)持居民身份证、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交救助申请。 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持伪造或无效材料申请还款救助者,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根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予以惩戒。 四、还款救助受理时间: 我校受理还款救助申请并负责初审,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还款救助终审。终审时按不低于45%的比例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学生须分别在6月11日、9月底前上交材料。其中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济申请学生可直接联系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了解办理相关规定。 各学院(部)应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工作,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工作职责明确。 五、联系方式: 王老师:67169512(本科生);严老师:65225391(研究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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