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字【2018】1号 各学院(部): 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把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引向深入,切实落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要求,围绕提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不断提升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更好地发挥高校辅导员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通过加强国内高校辅导员交流学习,搭建多岗位锻炼平台,强化高校辅导员实践教育,扎实推进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关于组织开展第十七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的通知》、《关于发布第十七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岗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组织开展第十七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经研究决定,组织我校优秀辅导员报名参加本次交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流辅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进取心。 2.善于创新、勤于思考,努力研究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3.刻苦学习钻研,努力提升专业素养,工作业绩突出。 4.身心健康。 5.符合岗位提供高校的其他要求。 二、活动组织实施 1.岗位申报:申报者可根据岗位信息(附件1)进行申报,并将《第十七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申报表》(附件2)的电子版和纸质版于1月8日(星期一)前报送至学生处思想政治教育科(华丰楼308办公室),学校将根据报名情况择优推荐交流人员。 2.岗位确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秘书处办公室将根据岗位情况,统筹确定交流人员,并于2018年1月15日前在“高校辅导员”网站(www.gxfdy.edu.cn)和“高校辅导员”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布。 3.岗位交流:辅导员根据本校和接收高校的具体安排开展交流工作。 三、辅导员交流要求 1.辅导员交流时间由学校与接收高校协商确定,并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秘书处办公室备案,一般为3-6个月。 2.学校将及时了解辅导员在交流期间的表现,加强对交流辅导员的日常管理。 3.交流期间,交流辅导员的往返交通费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4.辅导员交流工作结束,需向学校、接收高校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提交工作总结。 5.其他未尽事宜详见《通知》原文。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卢永嘉、罗丙蕊 电话:67168617、67163027 电子邮箱:brluo@suda.edu.cn 特此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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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第十七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岗位一览表.xls(136.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