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字【2020】2号 各学院(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推动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全省教育大会、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精神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有关要求,搭建高校辅导员多岗位学习交流和实践锻炼平台,切实培养一支高质量、高水平的高校思政工作骨干队伍。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一期江苏高校辅导员校际交流活动的通知》(苏教社政函〔2019〕2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省教育厅依托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委员会,组织开展第一期江苏高校辅导员校际交流活动。经研究决定,组织我校辅导员报名参加本次交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流辅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治素质过硬,理想信念坚定。 2.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工作勤奋务实,育人成效明显。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诚实,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4.符合岗位设立高校的其他要求。 二、活动组织实施 1.岗位申报:申报者可根据岗位信息(附件1)进行申报,经学院(部)分管领导同意后将《第一期江苏高校辅导员校际交流活动申请表》(附件2)的电子版和纸质版于2020年2月10日(星期一)前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处)思想政治教育科(华丰楼308办公室),学校将根据报名情况择优推荐交流人员。 2.岗位确定:辅导员研究会秘书处将根据接收高校岗位设置情况,统筹确定交流人员,报省教育厅审定后,于 2020 年 2 月23 日前在“江苏高校辅导员”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布。 3.岗位交流:辅导员根据本校和接收高校的具体安排开展交流工作。 三、辅导员交流要求 1.辅导员交流时间一般为6个月,可在3~12个月间由学校与接收高校约定交流时间,并报辅导员研究会备案。本期交流原则上从 2020 年 3 月开始。 2.交流辅导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到接收高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接收高校请假,十个工作日未报到者视为放弃交流机会。 3.学校将及时了解辅导员在交流期间的表现,加强对交流辅导员的日常管理。 4.交流期间,交流辅导员的往返交通费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5.交流工作结束后要向学校、接收高校和辅导员研究会提交不少于2000 字的工作总结。对于表现优异、作出突出贡献者,将由辅导员研究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通知》原文。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罗丙蕊 电话: 67163027 电子邮箱:brluo@suda.edu.cn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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