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42号)和《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流程〉的通知》(苏教助中心[2016]8号)要求,现将2018年度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简称“在读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贷款本息。 一、学费补偿资格申请 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本科生、研究生),应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按以下流程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 1、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网(http://aid.ec.js.edu.cn)填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一份,以下简称“资格申请表”,附件3),本人签字确认。 2、持以下材料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确认学费补偿资格(有关复印件须按顺序附在申请表背后,原件备验): (1)劳动(聘用)合同(任命或选派文件)复印件; (2)本人最终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 (4)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就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6)就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毕业生在读期间学费收据或《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以下简称“学费证明”,附件4)原件; (8)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积极配合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电话或上门核查,审核通过后妥善保存《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附件6),资格申请表原件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集中保存。 二、就业单位变动申请 学费补偿资格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发生变动且变动后仍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则应于变动后3个月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变动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就业变动审批表”,附件7)。材料和审核要求参照初次资格申请审核执行。 三、资金拨付申请 每年6月底之前,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期满36个月的学费补偿对象(7-12月份期满的在下年申请),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资金拨付。 1、凭资格申请表登记编号和居民身份证号,登陆江苏省学生资助网(http://aid.ec.js.edu.cn),填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表》(以下简称“拨付申请表”,附件8),本人签字确认。 2、携带以下材料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学费补偿资金拨付手续(按顺序附在拨付申请表背面,有关复印件应提供原件备验): (1)《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原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工资银行账户发放记录复印件; (4)就业单位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连续就业36个月期间)原件,(以下简称“社保缴费证明”,附件5); (5)基层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6)用于接受学费补偿资金的本人工商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7)就业单位变动的还需提交就业变动审批表。 以上材料缺失、无效或不完整的,服务期未满36个月中止在基层单位就业或者未连续在基层单位就业的,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的一律不得拨付学费补偿资金。 联系人:王瑞,电话:6716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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